Q91
答:《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浙江省工業固體廢物治理2021年工作計劃》對“點對點”的開展有具體指導說明。
Q92 答: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的相應豁免條件,并確保風險可控情況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進行定向利用時,企業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Q93 答: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需重點關注的是,不得主觀故意將危險廢物混入其他固廢。 Q94 Q95 答:固體廢物在屬性鑒別期間,可暫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的要求進行管理;固體廢物在鑒別后,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相應類別的管理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 Q96 答:不一定,危廢鑒別檢測結果判斷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中第7章節“檢測結果判斷”要求。如果確定的鑒定方案中采樣數量為5個,那么一個樣品一個指標超標即可以判定鑒定對象為危險廢物;如果采樣的數量超過5個,則超標樣品數量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表3的限值樣品數量進行判斷。 Q97 答:分為兩種情況。情況一:如果選擇檢測的部分指標結果已經證實了該廢物具有危險特性時且檢測結果滿足判斷該鑒定對象的類別時,則可以不再檢測其他指標。情況二:如果已經優先檢測的指標未證實該廢物具有危險特性,則通過前期分析認為有必要檢測的其他指標仍需要繼續檢測。 Q98 答:具有產品質量標準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產品不屬于廢物的范疇,因此不屬于固體廢物,更不屬于危險廢物了。副產物屬于生產企業有意生產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具有質量標準,具有商品屬性,因此不具備廢物屬性。 Q99 答:《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明確:目標產物(通俗可理解為產品)在工藝設計、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希望獲得的一種或多種產品,包括副產品。副產物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副產品是確定的,在環評階段就明確的,應有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 Q100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建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全面執行新標準規定的污染控制要求;現有焚燒設施除煙氣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聲污染物等排放控制,執行新標準中相關要求。